關于第51093206A號“艾妃”湖南商標注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申請人于2022年07月26日對第51093206A號“艾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46035704號“艾啡”商標、第48472117號“艾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在第29、30、32、33類四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約200件名稱各異的商標,被申請人在四個類別上集中注冊如此多數量、名稱的商標明顯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疇,具有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的情況。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行政認定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證書;
2.所獲榮譽;
3.申請人與知名歌手、演員陳好之間的《廣告演出及肖像演出合約書》;
4.申請人部分電視廣告播放證明、匯志傳媒 2010 年二季度至 2011 年二季度的《香飄飄年度稿件傳播總結》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請注冊,在異議程序中經審查決定予以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其注冊公告刊登在第1800期(2022年7月21日)《商標公告》上,現為有效湖南商標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早于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現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巧克力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的其他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