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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70459022號“重建家園”湖南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湖南商標注冊 日期: 2024-02-27
關于第70459022號“重建家園”湖南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70459022號“重建家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根據主打服務內容精心設計而成的文字商標,具有獨特內涵與深刻寓意,用在指定使用服務項目上,具備顯著識別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類似情形的商標已成功注冊。申請商標標識經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商標進行宣傳推廣,在銷售區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舉證商標檔案信息、軟件著作權證書、網站搜索結果、微信公眾號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重建家園”屬于日常用語,用作商標整體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應有的識別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湖南商標注冊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其他商標的申請注冊情況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