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4年06月25日對第33890677號“井輝星火”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494129 號“錦輝星火及圖”商標、第43276981 號“錦輝星火 ”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掃描件):1、申請人概況;2、著作權登記證書;3、商標使用資料;4、申請人所獲榮譽;5、被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6、在先裁定書、判決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二申請日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定。引證商標不享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掃描件):1、產品實物圖、宣傳冊;2、商標使用授權書;3、抖音店鋪截圖;4、商標宣傳資料;5、相關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等。
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經審理我局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0月8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家用嫩肉劑;調味品;調味料;調味醬;茶;糖;甜食;醬油;谷類制品;醋”商品上,現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調味品”等商品上,現為申請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引證商標二于2019年12月23日申請注冊,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商標法》。
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本案中,申請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本案無效宣告申請,該時間距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時間2019年6月14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時限,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請求對爭議商標的注冊宣告無效的申請,我局依法予以駁回。
本案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長沙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